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7條
財產保險業應對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評估 未來可能發生之賠款與費用,該評估金額如逾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 未來預期之保費收入,應就其差額按險別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法,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