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6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應 依據各險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品 計算說明書載明,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