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 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