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25條
保險業依本辦法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外,應 計算承保及再保險分進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外, 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 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營業年度屆滿時,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承保及再保險分進業務、再保險分 出業務、自留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 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