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24-1條
保險業對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需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之合約, 應以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之現時資訊估計其未來現金流量,就已認列保險負 債進行適足性測試,如測試結果有不足情形,應將其不足金額提列為負債 適足準備金。

前項保險負債適足性測試採用方法應符合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