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23-1條
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 ,應於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