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22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業務 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按險別提存賠款準備金 ,並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