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17條
人身保險業對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應評估未來可能發 生之賠款與費用,該評估金額如逾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未來預期之 保費收入,應就其差額按險別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法,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