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15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應依據各險未到 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品 計算說明書載明,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