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101 年 02 月 07 日)
第11條
財產保險業應按險別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合精算原理方法計算 賠款準備金,並就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款提存,其中已報未付保險賠款 ,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按險別提存。但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應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 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