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通則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4條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

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 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