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38條
公證人未依本規則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 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者,不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其執業證照 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