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33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 經營或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