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21條
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四、未於第二十條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五、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

六、未依規定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及其他規費。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