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19條
公證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及董事長、 總經理、任用之公證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情 事之證明。

五、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