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1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