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15條
公證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 還之。但個人執業公證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後申請發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