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11條
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 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 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 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 經營公證人業務。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充任董事長、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 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有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解任 之日;無任期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調整。公證人公司未有三分 之一以上之董事及監察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調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