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10條
公證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 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公證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 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 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 經營公證人業務。

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充任總經理有不符合第三項規定者,得繼續任職至 任期屆滿或解任之日;無任期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公證 人公司置總經理之人數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或總經理兼任違反第二項規定者 ,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