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教育訓練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30條
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第31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 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 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

第32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 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 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 紀人公會、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

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施行後第一年至第四年 間申請換發執業證照者,應分別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 十六小時、三十二小時、四十八小時及六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