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外國經紀人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57條
外國經紀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 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及分公司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 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依第一項規定辦妥認許及登記手續者,應於繳存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 險及保證保險後,檢齊分公司登記表及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向主管機關 申領執業證照。取得執業證照者,其營業登記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