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4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辦 理:

一、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 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除依 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三、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 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 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 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 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 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 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 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