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3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 目之障害狀態、殘廢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 ,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 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 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 態。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