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依本法規 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