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2 日)
第9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經營許可。

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