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2 日)
第6-1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 正,或專案檢查其經營本保險業務之狀況:

一、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損失率最近二年每年均逾百分之一百,且由低 而高排名每年均排名後百分之三十。

二、最近年度本保險純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增減逾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年度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餘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逾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有礙健全本保險經營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