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2 日)
第2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應具備下列資格 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 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