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購買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 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購買下列各款國內有價證券:

一、公債。但不包括可交換公債。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但金融債券以一般金融債券為限。

前項所購買之國庫券及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金額,不得低於該保險 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之百分之 三十,主管機關並得視其經營情況,予以適度調高其比例。

保險人依第一項購買之有價證券,除公債及國庫券外,其發行、承兌或保 證之金融機構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BBB+」級以上,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保險人之特別準備金餘額,未達該保險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 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其特別準備金應全部購買 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