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已報未付賠款,應逐案依相關資料估算,提存賠款準 備金;未報賠款應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 提存賠款準備金,其中再保分入業務未報賠款準備金,依再保分入滿期純 保費以固定比例提存。

前項固定比例由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之費率擬訂專業機構,依全業界過去 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存之。

第一項所定已報未付案件,除確有證據顯示時效停止或中斷情事外,保險 人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時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