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03 年 12 月 18 日)
第8條
保險人提供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務單位提供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保險賠款之各項資料及其他與會 計紀錄有關資料,應於報送前由會計單位核對其帳載紀錄與上述資料 間之合理性。

二、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應分別核對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依前款資 料處理後所公布之統計資料與原資料之間是否具合理性。

三、前兩款資料有不一致情形時,應由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共同查核其差 異原因並予以更正或說明,使其達於合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