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03 年 12 月 18 日)
第7條
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業務之 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業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應付 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二、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及待結轉款項 -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沖銷 之。

三、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業務 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四、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未給付之特別補償基 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處理費用,函送特別補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