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03 年 12 月 18 日)
第6條
保險人處理賠案所可能產生之下列費用,應以處理費用核銷之:

一、照相、複印費用。

二、電話、郵資等費用。

三、差旅費。

四、勘驗傷亡費用。

五、其他合理且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除部分照相、電話、差旅費用不易按件分攤者外,其餘處理費用 均按件分配。

保險人處理本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第一項費用應按理賠金 額比例分別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