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再保費支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利息
收入、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
現損益、保險賠款與給付、理賠費用支出、再保賠款與給付、攤回再
保賠款與給付、賠款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手續費支出、安
定基金支出、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資
評價科目。
二、現金、銀行存款、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款
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分出
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備、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資產等與
本保險有關之資產科目。
三、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付款、應付費用、未滿期保費準備、賠款
準備、特別準備、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負債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負
債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