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03 年 12 月 18 日)
第3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再保費支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利息 收入、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 現損益、保險賠款與給付、理賠費用支出、再保賠款與給付、攤回再 保賠款與給付、賠款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手續費支出、安 定基金支出、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資 評價科目。

二、現金、銀行存款、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款 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分出 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備、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資產等與 本保險有關之資產科目。

三、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付款、應付費用、未滿期保費準備、賠款 準備、特別準備、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負債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負 債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