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03 年 12 月 18 日)
第2條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行會計制度之 會計科目項下,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年度,訂定明細子目, 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於會計科目下立於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