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03 年 12 月 18 日)
第10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應收未收及依法墊付者外,應帳列為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按公平價值衡量後之金額填報。但以存款方式存放 於金融機構及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資金,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資金,指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及待結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