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承保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9條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 章交與要保人。

本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者,應以批單更正之,必要時並得換 (補) 發保險 證。

汽、機車過戶換 (補) 發保險證作業如下:

一、汽車過戶時,汽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新汽車所有人得另訂立一年期新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 (二) 新、原汽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 (補) 發新保 險證交予新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二、機車過戶時,機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新機車所有人另訂立一年期或二年期新保險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 終止。 (二) 新、原機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 (補) 發新保 險證交予新機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三) 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 ,保險人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予新機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