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理賠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20條
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連帶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時,應先 查明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 義務人獲有之賠償,並依法扣除之。

保險人及特別補償基金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應辦理理賠或補償之 程序與事後分擔金額方式,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