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2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關被保險汽車之記載事項,與該汽車行車執照之記 載不一致時,應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或其登載之車籍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