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理賠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18條
保險人審查殘廢給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定殘廢事實、項目等級及程序應依據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 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二、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請求殘廢給付時,其等級若有爭議時,保險人 應就已審定之等級暫先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