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理賠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17條
保險人受理理賠申請後,應視事實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派員調查事實真相,並查詢駕駛人有無駕照及投保情形;同時應加以 拍照、繪圖,以作為理賠之依據。如現場已破壞者,依警憲機關之肇 事處理報告,作為辦理之依據。

二、向證人及警憲機關查證事故內容,索取證言或洽抄現場圖、筆錄。

三、查訪事故人員傷亡情形及醫療費用之多寡。

四、損害係由被保險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致者,應請請求權人協 助保全保險人之代位權。

五、損害係由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者,應請被保險人協助保全保 險人之代位權。

六、如發現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有不實報告或詐欺行為,應設法取得事實 證據。

七、理賠人員查明肇事責任後並將肇責比例記載於理算書上,以利統計作 業。

八、理賠人員查證後應立即填寫出險調查報告,並載明肇事之原因及其他 保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