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理賠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15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 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日、時、地點、經過情形、 受害人有關資料、證人有關資料、警憲機關名稱及處所等,通知承保之保 險人。

前項之應通知事項得先行以電話通知。但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仍須於五日 內親自填寫理賠申請書送交保險人。

如前項之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不克自行辦理時,得由其配偶、同居家屬或 其他代理人為之。

理賠申請書應填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證號碼。

二、被保險人名稱。

三、駕駛人姓名、住址、年齡、已未婚、駕照號碼、電話號碼、與被保險 人之關係等。

四、出險時間及地點。

五、出險原因及經過情形。

六、對方投保之保險人及其保險證號碼。

七、受害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性別、傷亡情形、就醫醫院名稱及地址。

八、處理警憲機關名稱、經辦人員姓名及電話。

九、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代理人簽章、填報日期。

十、事故車輛之牌照號碼。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 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 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損害者,應負賠償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