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理賠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14條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保險汽車者:

(一)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 客得向承保該二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任一駕駛人得向其所駕駛汽車以外其他汽 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乘客得向該數輛汽車之保險人請 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三)車外第三人得向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 者,請求權人得依據二輛或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參照前款規定請 求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 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給付。

前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 車交通事故中,而與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導致人員傷亡,受理強制險理賠申請之保險 人應儘速通知承保其他車輛之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以確認有無重複理 賠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