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承保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13-1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承保作業時,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不得 有下列情事:

一、記載之各項目內容資料,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批改申請未能即時 更正。

二、依規定訂定之範圍包括:汽車種類(廠牌型式、原始發照、排氣量或 馬力數)、使用性質、汽車牌照、投保義務人資料(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項目內容發生錯誤,未能積極處理並立即開 立投保證明。

三、未依規定傳輸承保資料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