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承保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12條
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 (補) 發:

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

二、保險證遺失。

三、過戶。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

換 (補) 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 (補) 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

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