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承保作業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11條
保險證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 (補) 發字樣。
二、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
三、保險期間。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