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7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 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