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業之監理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47條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預期損 失者,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其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 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彌補 純保險費虧損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處理外,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他用途 。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 保管、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