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43條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 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 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 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 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