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向 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 (構) ,要求提供有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