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5條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 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 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